331 EB-4 宗教职业移民申请 032115
之前的文章中,权立宏律师曾经提到了一些职业移民的途径,比如像EB-1A特殊人才职业移民,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职业移民,EB-1C跨国公司管理人员, EB-2高学历人员职业移民,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职业移民,EB-3高技术/特殊技能人员职业移民,上述这些移民方式除了一些需要先申请劳工纸之外,无一例外都要递交I-140申请表格。但职业移民的途径远不止这些,这篇文章将就职业移民的方式做进一步的讲解:宗教职业人员的移民申请,即EB-4,及其所适用的表格I-360。当然,EB-4的受益人还可以是广播员,伊拉克/阿富汗翻译人员,内科医生等等,但宗教职业人员是最常见的EB-4受益人。
美国移民局为EB-4一般宗教工作人员每年提供5000个申请名额,而申请主教则无名额限制。那需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EB-4呢?又或者说I-360的申请表对受益人有怎样的要求?
移民局USCIS的官方网站了给出了如下四个申请EB-4的条件。权立宏律师来一一为大家介绍。(1)在提出申请前,该宗教工作人员须所属某一教派超过两年,且该教派在美国有非盈利的宗教组织。(2)申请的目的是来美国做全职的宗教工作,工作可以仅仅是某一宗教教派的主教,可以是专业或者非专业的从事牧师级别或者其他宗教职位的工作,可以是响应召唤的终身侍奉该宗教的工作,也可以是在美国非盈利宗教组织中的工作。这里强调是全职工作,即每周平均35小时的工作。(3)申请的目的是来美国非盈利宗教组织工作或者是隶属于某一宗教教派的组织工作,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地点及其性质。(4)EB-4的受益人必须在14岁以后连续两年从事上述某一工作,这个工作可以是在美国境外或者合法身份在美国境内。
在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即可考虑递交I-360申请表,在完整填写表格的同时还需递交两部分支撑材料。第一部分材料来自宗教组织(美国雇主):(1)免税资格证明,即来自IRS的证明信。(2)薪酬证明,即无论是工资或非工资补偿的支付能力。此类证明如,过去相应职位薪酬支付证明,预算证明等。同时还有IRS纳税材料(如W-2或退税证明),该材料若有必须提供,若没有要给出解释。另一部分材料来自EB-4的受益人:(1)证明该宗教工作人员须所属某一教派超过两年,且该教派在美国有非盈利的宗教组织。(2)证明该宗教工作人员可以胜任即将担任的职位或者即将接受的工作。(3)曾经的工作证明,包括所得的工资报酬证明,报税表等文件。(4)其它材料,如护照,I-94,学位证明,神学课程成绩单,简历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主要的职业移民申请表格是I-140,但EB-4的申请表与其他不同,为I-360表格,不可混淆错用。若读者感觉自己情况符合申请EB-4的条件,又可准备相应支撑材料,请与权立宏律师楼联系。愿上帝保佑所有的国家和人民。
Grace起草初稿权立宏律师定稿于2015年3月 21日于美国纽约法拉盛(331 )。免责声明: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