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 跨国收养(2) 021415

上一篇文章中,权立宏律师大致讲到了跨国收养在移民局程序中的第一步:递交I-800A 表格。既然说收养的过程很复杂,就意味着I-800A表格的递交只是漫长收养程序中很小但又很重要的一步。同时跨国收养关系的确定不仅需要移民局的批准,还需要得到收养夫妇所居住的州的当地法院的批准。这篇文章就将谈谈法院在收养过程中的作用以及该向法院递交哪些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内容。

我们以纽约州的法院为例,纽约州的家庭法庭将收养分为两类:私人收养,机构收养。顾名思义,“私人收养” 即为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达成收养协议的情况下的一种收养,法院要求养父母提供的材料有收养申请,结婚证书,家庭调查报告,同时需要提供亲生父母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证明。“机构收养” 则要借助于机构。具有资质的机构在拥有孩子抚养权及监护权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孩子亲生父母的权利。有意向收养孩子的父母可直接联系这样的机构,提出申请。机构会派专人做家庭背景调查。在确定养父母各项情况都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收养申请。但私人收养不适用于跨国收养,因此找到一个有资质的可办理收养相关手续的社会机构是收养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社会机构不仅会派专人进行收养人的家庭背景调查,还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妇进行收养前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普及收养知识;身体素质训练 (抱孩子); 心理辅导,测试收养人是否在心理上已经做好收养准备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从被收养孩子的角度出发,让收养人了解孩子的需要,以便他们以后能更好的跟孩子相处。

那应该如何向法院申请呢?该提供什么样的表格?每一份表格一一提及也不切合实际,这里就简要的谈谈主要的一些表格。例如,收养请求书Petition for Adoption (Agency),这是机构收养的专用表格之一。这个表格是以机构的名义,写出被收养孩子的姓名,收养人的个人信息及其配偶的姓名。其它的表格还有被收养孩子的健康记录Child’s Medical History (Agency or Private-Placement)。被收养孩子所有的健康问题都要登记在这个表上,接种的疫苗记录,包括孩子出生时的记录。若孩子的亲生父母有任何的健康问题,也应记录登记。

如上所述,跨国收养必须要有一个政府认可的社会机构。在开始收养工作之前,就要联系这一类的机构。该机构也是临时的孩子照顾提供者。收养的父母应该先和该机构登记,等审核合格以后,该机构会帮收养父母找需要被收养的孩子。如果是跨国收养,该机构还必须向孩子派出国的主管收养的政府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之后,还需要向美国移民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这样被收养的孩子才有可能在美国尽早拿到绿卡。

权立宏律师在来谈一下纽约州家事法庭的申请。有时,因为种种原因,在美国移民局申请收养被批准之后,还需要和州的法庭去递交后续的文件。需要指出的是,要对原来家事法庭的收养判决书进行进行补充(Supplemental),而不是进行修改(Amend)。这样才会保证原来判决书中孩子的年龄是在16岁以下。

Grace起草初稿权立宏律师定稿于2015年2月 14日于美国纽约法拉盛( 326)。免责声明: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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