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 配偶可以出庭作证吗083113

255 配偶可以出庭作证吗083113

阅读法律文章,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访问权立宏律师的网站www.quanls.com。它几乎收集了权立宏律师过去五年中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且每周更新。鉴于从中国到美国来到新移民越来越多,最近几期,他陆续写一些和新移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文章。今天讲解一下在配偶在出庭作证中的一些问题。】

8月22日,薄熙来案件在济南开开庭审理,谷开来作为重要证人,并且作为薄熙来的妻子,出庭做出了不利于丈夫的指证。这种做法在当今的中国来讲是可以的,因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关于禁止配偶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相反,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对案件了解的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如果被传唤,需要出庭作证,即便存在与当事人特殊的关系,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一旦证人受到个人情绪的影响做出伪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和中国的法律规定却是大相径庭。在美国,配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困难的,这是因为在绝大部分的刑事甚至已经民事化的案件中,当事人(被指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一种称为“配偶特权”的权利来阻止其配偶出庭作证,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打个比方讲,如果薄熙来案件发生在美国,就算是谷开来愿意出庭作证,薄熙来也可以通过行使“配偶特权”来阻止她出庭作证的。

下面我们就详细向大家介绍一下“配偶特权”。出于社会稳定、社会道德等因素的考虑,美国很早就设立了该“配偶特权”,一方配偶不能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任何信息来作为指控另一方的证据,法院更不能强迫一方配偶出庭作证。但是权立宏律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某些信息取得于婚姻关系前,则这些信息是不受“配偶特权”保护的。但是,即使婚姻在庭审时已经结束,只要是信息取得于婚姻存续期间,仍然是受到“配偶特权”保护的。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权立宏律师继续拿薄熙来案件举例,假设该案件发生在美国,如果在薄熙来和谷开来结婚前,谷开来就获得了有关的案件信息,那么薄熙来是不能阻止谷开来出庭关于这些信息的作证。然而,就算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双方已经离婚,关于婚姻期间谷开来掌控的案件信息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这一特权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比如在下面这些案件中就不能行使“配偶特权”,包括有关夫妻之间财产的民事诉讼,一方提起的对另一方的刑事诉讼,离婚案件以及子女的监护权案件等。当然,行使或者否决配偶特权的最终决定权在法官。

除了“配偶特权”外,在美国受到法律保护的特权还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交流信息的特权、医生与病人之间交流信息的特权、神父与信徒之间交流信息的特权以及心理治疗师与病人交流信息的特权等。这些收到保护的信息是不可以随意透露给第三方的,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

权立宏律师网站:www.quanls.com.电话1-718-766-7989。QQ: 2283233266

业务范围: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刑事辩护,中国公司在美国讨债,到美国留学,探亲,旅游,和投资移民等案件。地址:法拉盛办公室:缅街39-01 605室; 。英文地址:Peter L. Quan, Esq. ,3901 Main Street, Suite 605 ,Flushing, NY 11354,USA。

电话: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本文初稿由Ada起草。权立宏律师定稿于2013年8月31日于纽约法拉盛(255)。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权律师的文章,敬请访问www.quanls.com (“意外请找权律师”)。权立宏律师受理下述案件: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和刑事辩护。另外,权立宏律师的专栏文章已编定成册(《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到办公室免费索取,或者联系邮购。(警告:©本文章受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必究。)(责任编辑:寿孝椿,刘雪泓)(未完待续)。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法学博士,专栏作家地址:美国纽约法拉盛缅街3901 #605室 (3901 Main Street, Suite 605, Flushing, NY 11354);电话:718-766-7989(可以根据提示音留言),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有关这方面或者有关意外伤害的问题和宝贵意见,请 E-MAIL电子邮件至:quanlushi@gmail.com。信件可能会被适当修改。信件和文章的版权属权律师所有。QQ: 2283233266

免责声明:本《侨报》专栏文章的目的是为在美国的中国人和华人社区提供免费的法律常识和宣传,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该专栏文章不能代替法律咨询;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文章仅代表权立宏律师本人www.quanls.com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美国中文网”(www.sinovision.net),美国《侨报》,《侨报周刊》,和其他转载网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