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 移民法庭案件合并应注意的问题0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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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立宏律师日常接待的客人中很多的人都是在做移民案件的,而且很多人都是夫妻双方都在做移民的案件,但是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官。这样的情况下,不管是从节省时间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节省经济负担,很多的客人都会向他咨询可不可以把案件合并。的确,美国的移民法官是可能允许移民案件的申请人合并案件的,甚至有的法官会主动提出来将相关联的案件合并审理的。但是这样合并审理的做法有利有弊,主要还是要看如何并案。在此,他向大家提供以下的参考因素。

首先,申请人需要考虑哪位法官对自己的案件更有利。比如说,小周和小刘是一对夫妇,并且都处在上庭阶段,小周的法官的法官案件批准率明显比小刘的法官高,这时候,就需要着重考虑一下把小刘的案件并到小周的案件中,于是小周的法官将判决小周和小刘的两个移民案件。其结果经常是如果其中的一人赢了,另外一个人就跟着赢了,就不需要上庭了。

但是,除了以上的因素,也要考虑其他的一些相关因素,比如时间因素。还是以上面的案件为例,如果小周的上庭时间是2017年,而小刘的是2014年,这时候大家就还需要考虑一下尽快结案对您来说有多重要。如果急于尽快结案,那么将小周的案件合并到小刘的案件中去的做法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除此以外,当然还是需要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比如法官的年龄。权立宏律师在这里举一个例子,比如小周的法官案件批准率是90%,大庭时间是在2017年,但是法官年纪已经接近退休,这时候如果小刘的法官的案件通过率虽然不到90%但是如果还不错的话,也可以考虑把案件合并到小刘的案件中去,因为一旦小周的法官退休,该法官手上的案件将转给其他的法官,至于是哪位法官,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就被转到了一位批准率很低的法官手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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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本文初稿由Ada起草。权立宏律师定稿于2013年07月06日于纽约法拉盛(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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