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J-1访问学者签证申请绿卡时需要注意的问题052513
【阅读法律文章,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访问权立宏律师的网站www.quanls.com。它几乎收集了权立宏律师过去四年中所有的法律文章,并且每周更新。本文谈了一下J-1访问学者签证申请豁免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今天权立宏律师将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J-1签证申请豁免时需要具备的条件。首先,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申请时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有效的因私护照。第二,来美途径属于自费留学或者单位公派。第三,在美有J-1签证记录,并且申请豁免时,J-1签证记录已满6个月。第四,也是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申请豁免时,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并且在美国的有效停留期还剩下至少6个月。有不少的人是在J-1签证即将过期的时候才听说如果转绿卡时需要申请豁免的,因此很可惜地错过了申请的时机,但是对于这样的人,其实还是可以先申请一个学校从而获得F-1签证,于是在美有效停留期便超过了半年,因此就满足了申请的条件。第五,在中国驻美国使馆教育处有注册登记记录。第六,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住房关系,并已经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具体请参见2010年3月12日的《J-1签证申请豁免办法(修改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申请人持J-1学者访问签证来美时参加的项目不是公派留学项目,中国政府没有资金的资助,并且美国政府也是没有资金的资助,否则一旦有中国政府资金的支持,中国政府是不会同意的,而一旦有美国政府的资金资助,美国政府方面是不会同意的。因此在申请豁免前,申请人需要知道自己当初参加的该项目是否有政府方面的资助,如果不是很清楚的话,权立宏律师建议您联系一下您参加的这个学者访问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有关问题的咨询。
如果您发现您并不满足以上的某些条件,权立宏律师建议您首先咨询有关方面的专业律师,有的时候可能还是有回旋的余地的。但是如果您确实不满足某些方面的条件,比如果说您参加的项目由美国政府的资助,尤其是如果是受美国政府资助的医学项目,那么您在申请绿卡前是必须回国并且在国内居住满两年。居住满两年后,也就是意味着您已经完成这两年的国内服务限制,因而可以顺利申请绿卡。下周我们将继续讨论申请豁免签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权立宏律师网站:www.quanls.com.电话1-718-766-7989。QQ: 2283233266。
业务范围: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刑事辩护,中国公司在美国讨债,到美国留学,探亲,旅游,和投资等案件。地址:法拉盛办公室:缅街39-01 605室; 。英文地址:Peter L. Quan, Esq. ,3901 Main Street, Suite 605 ,Flushing, NY 11354,USA。
电话: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本文初稿由Ada起草。权立宏律师定稿于2013年05月25日于纽约法拉盛(241)。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权律师的文章,敬请访问www.quanls.com (“意外请找权律师”)。权立宏律师受理下述案件: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和刑事辩护。另外,权立宏律师的专栏文章已编定成册(《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到办公室免费索取,或者联系邮购。(警告:©本文章受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必究。)(责任编辑:寿孝椿,刘雪泓)(未完待续)。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法学博士,专栏作家地址:美国纽约法拉盛缅街3901 #605室 (3901 Main Street, Suite 605, Flushing, NY 11354);电话:718-766-7989(可以根据提示音留言),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有关这方面或者有关意外伤害的问题和宝贵意见,请 E-MAIL电子邮件至:quanlushi@gmail.com。信件可能会被适当修改。信件和文章的版权属权律师所有。QQ: 2283233266。
免责声明:本《侨报》专栏文章的目的是为在美国的中国人和华人社区提供免费的法律常识和宣传,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该专栏文章不能代替法律咨询;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文章仅代表权立宏律师本人www.quanls.com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美国中文网”(www.sinovision.net),美国《侨报》,《侨报周刊》,和其他转载网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