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敬请访问权立宏律师的文章www.quanls.com。它几乎收据权立宏律师过去四年中所有的法律文章。租约到期后,时常会有房客逾期居留不肯或者不能搬走的情况,那么房东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了?房东可以直接上门要求房客搬走吗?这一期我们就专门谈一谈房东如何要求房客搬离的问题。权立宏律师告诉您,美国关于逾期居留的驱逐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请各位房东和房客们认真阅读本文。】
陈先生来自富庶且人才辈出的中部某省,持有旅游签证,来美国就一个目的――玩!几乎走遍大半个美国,纽约是陈先生的最后一站,为了住的更舒服,陈先生租下了罗先生一家的客房,租期过后几天,陈先生也没有搬走。当然陈先生不是自愿的,而是根本就玩得忘记了。罗先生是要靠收房租吃饭的,当然不会像陈先生这样不在意。于是,在租约过期后的第三天,罗先生一家三口一起来敲陈先生的门,请他搬走。问题是罗先生的方言陈先生听不懂,两边本来都想协商的,到最后变成了吵架。罗先生生气的报了警。因为无法用英语交流,警察把陈先生带到警局关押了一天。陈先生越想越气,玩是很开心的事情,最终到坐了牢。因此陈先生来到权立宏律师楼,请权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立宏律师针对房东违法驱逐房客以及怎样是合法的程序给了下面几点建议。
作为房客请您记住,如果您在一个房屋里面居住超过30天,那么房东在去房屋法庭得到一个法庭令之前无权驱赶您。如果房东违法驱赶您,您有权到房屋法庭提起一个违法驱赶案件。权律师告诉陈先生可以据此起诉房东的违法行为。如果房东做出换门锁,停止供暖,或者停止供应水电等行为,您有权叫警察或者直接到房屋法庭起诉。权律师提醒您,象本文开头提到的情况,陈先生本人其实也是可以报警的。房客到房屋法庭后,要填写一份“说明原因令”(Order to Show Cause)。到法庭时,也请带上租约,交房租的收据,水电费账单等作为证据。权立宏律师总是反复强调保存证据,一些听从律师安排的客户往往因为证据充分,比较容易的赢得了案件。那些自作主张的客户,不留证据,很可能本来是有理的一方反倒输了案件。请仔细填写,并按照“说明原因令”的要求送达您的起诉文件给房东。送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有明确具体的要求,都已经列明在这个“说明原因令”上面。权律师提醒您,送达是让案件的向对方知道有这个案件存在,这里就是让房东知道法庭出庭日期等。任何不正确的送达,都是在给案件相对方机会和借口。
在开庭日那天,请带上您的文件副本,送达证明书,以及能够证明您居住在该房屋里面的证据文件按时出庭。如果您赢了听证程序,法官会命令房东让您搬回您的房屋里面。如果您因为被房东违法驱赶而产生了酒店,食物,衣物等花费,甚至您因此不能工作,你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这些费用。有些案件,您甚至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以上信息来源于纽约法院网。下一周,权律师会继续讲解怎样合法的驱逐逾期居留的房客的程序。敬请期待权立宏律师的房东房客系列讲座的后续内容。权律师网站:www.quanls.com.欢迎打电话(1-718-766-7989)咨询。QQ: 2283233266。
权立宏律师律师楼受理下述案件: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离婚和刑事辩护,和违反劳工法的案件。地址:美国纽约法拉盛缅街3901号605室;英文地址:3901 Main ST., Suite 605, Flushing, NY 11354;电话: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定稿于2012年7月22日于纽约曼哈顿(198).
图: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和同事。如果您想阅读更多权律师的文章,敬请访问www.quanls.com (“意外请找权律师”)。权立宏律师受理下述案件:意外伤害,紧急保释,移民美国,重新开案,联邦上诉,跨国离婚,和刑事辩护。另外,权立宏律师的八十多篇专栏文章已编定成册(《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办理邮购。(警告:©本文章受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必究。)(责任编辑:寿孝椿,刘雪泓)(未完待续)。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法学博士,专栏作家地址:美国纽约法拉盛缅街3901号605室 (3901 Main ST., Suite 605, Flushing, NY 11354);电话: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有关这方面或者有关意外伤害的问题和宝贵意见,请 E-MAIL电子邮件至: quanlushi@gmail.com。信件可能会被适当修改。信件和文章的版权属权律师所有。免责声明:本《侨报》专栏文章的目的是为在美国的中国人和华人社区提供免费的法律常识和宣传,不构成律师-客人关系;该专栏的文章不能代替法律咨询;具体个案请尽早找律师咨询。文章仅代表权立宏律师本人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美国中文网”(www.sinovision.net),美国《侨报》,《侨报周刊》,和其他转载网站 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