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立宏律师:泪洒纽瓦克法庭:喜悦(31)

【权立宏律师,法学博士,专栏作家】Peter L. Quan, Esq. 今天主要谈一下莎顿律师(左二)在纽瓦克移民法庭打赢一个庇护案子的经过,同时也总结一下这类案件申请在准备材料方面该注意的一些事情。原定于在今天谈的保金和保释的主题暂时推后。如果有可能,权立宏律师还要谈一下美国最高法院一个最新的判例,该判例进一步确认和放松暂时停止递解令的标准,使得有递解令的人更容易暂时合法留在美国。这是近年来少有的有利于非法移民的判例之一,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显示出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和处理移民案件时更有利于数以千万计的非法移民。

图: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和同事们[image]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权立宏律师虽然也做一些庇护的案子,但这并不代表他不热爱祖国,更不能说他是卖国贼。“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律师是一个压力很大的行业,不少律师都英年(五六十岁)早逝,前几天长岛一位律师在马里兰的一家旅馆杀了一家人,并且自杀,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不仅是他个人和家人的悲哀,也可视作律师界的悲哀权立宏律师接庇护的案子,一来是想帮客人那到绿卡,使他们可在美国安心地生活多数人在美国赚了钱,把钱寄回中国去,也间接支持了中国的经济建设,这也可解释为曲线爱国再者,如果权律师不接这些案子,他们也会找别的律师去做的最后,律师这个行业赚钱也并不容易,他也需要收一些庇护案件的律师费来维持整个办公室的生存和正常运转,以便服务更多,更好地服务华人社区

从进入美国,提出庇护事情到最终批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每一步都需要认真准备九月怀胎,一朝分娩来形容并不过分如果您以前读过权立宏律师的文章,就也许知道,庇护的准备工作其实从踏入美国的那一刻就开始了整个可以概括为提出申请,问话(有可能被批准),见庭(小庭),大庭(有批准可能),中级BIA上诉(有批准可能),联邦上诉,和美国最高法庭上诉(牵扯到美国宪法或者联邦上诉法庭之间对法律解释和案件的判决有冲突,如上面提到的最新的判例)值得高兴的是,权立宏律师楼的莎顿律师在纽瓦克的移民法庭成功地为一位客人批准了一个案子律师为客人打赢官司,本来没有什么好高兴的,但是,该案件非常复杂,客人本身口吃(上庭时客人几乎连一句话都没说),有记忆力和其他心理障碍,并且检控官发现有假材料,案件被法官一拖再拖好几年,这样的案子能够被批准是该值得高兴的,流几滴喜悦的泪水也在情理之中

从理论上讲,绝大多数案件都有机会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去但是美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就这么一个最高法院,只有9个法官,每年判决的案子其实非常有限根据权立宏律师了解的情况,每年大约有十几万的案件都被送到那里去,但是绝大多数都不能被受理,其中不乏大量真正的冤假错案法官有时也不得不承认,总是要有一些坟墓去埋怨死鬼从这一点上看,美国的人权和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全十美,虽然山姆大叔还经常对别国(包括中国)的人权指手划脚

但是仍然如此,美国最高法院也判决大量有关移民的案例,其中许多还对移民有利,比如周三的判例这是一个7-2(7个法官批准,2个法官反对)的判决来自喀麦隆的一位移民在中级上诉被拒绝后,上诉到了联邦第四巡回法庭根据权立宏律师的经验,在联邦上诉的同时,客人也要递交暂时停止递解令的申请如何判决这类申请,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案例法(联邦法庭可拒绝该申请),另一个美国法典标准(联邦法庭必须批准)第四巡回法庭选择了前者,拒绝了申请客人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庭,结果,客人胜诉这不仅是一个人的顺利,对所有的做申请联邦上诉的人都是好消息,因为至少在联邦上诉期间递解令都被暂时停止了由于是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所有的法院都应该遵循该判例去判决类似的案件

如果您有类似的情况,敬请咨询权立宏律师并阅读权律师的下一篇文章:泪洒漫漫偷渡路(2):保释和担保金(32)

最后,权立宏律师,法学博士恭祝被关押的偷渡客早日获释,少流一点血和泪,并早日获得合法身份,偷渡路不再漫漫。如果您想阅读更多权律师的文章,敬请访问http://www.sinovision.net/clients.php?act=details&id=3058 (“意外请找权律师”)。权立宏律师受理下述案件:意外伤害,紧急保释,政治庇护,重新开案,联邦上诉,离婚和刑事辩护。另外,权立宏律师的三十多篇专栏文章已编定成册(《学习美国法律,学会保护自己》),办理邮购。请付$5邮资到 “Peter L. Quan, Esq., 3901 Main ST., Suite 605, Flushing, NY 11354 .”请注明详细回邮地址。谢谢。(警告:©本文章受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必究。)(责任编辑:寿孝椿,刘雪弘)(未完待续)

权立宏律师(Peter L. Quan, Esq.)、法学博士,专栏作家地址:美国纽约法拉盛缅街3901号605室,电话:   718-766-7989,电子邮件:quanlushi@gmail.com(定稿于2009年4月25日纽约曼哈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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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立宏律师,法学博士会尽多定期写一些这方面的文章供大家参考。有关这方面或者别的有关意外伤害的问题和宝贵意见,请 E-MAIL: quanlushi@gmail.com。信件可能会被适当修改。信件和文章的版权属权律师所有(31)。